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
承租人(乙方):
根据《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廉租住房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区 路 街 号 房的廉租住房(以下简称房屋)出租给乙方(包括乙方之家属,名单见附件)作住宅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屋类型为住宅,结构为 。房屋附属设施、水电设备状况良好,具体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双方验收依据为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租金以使用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___元,每月总计为人民币___元。如政府对廉租住房租金进行调整,本合同按新标准执行。
租金按___(月、季)支付,支付方式为甲方委托银行在乙方指定的___银行账户内划扣。
乙方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将房屋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
2.负责对房屋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纳租金。
2.如乙方外迁(指广州市市辖区以外)或者死亡,经甲方报市住房保障办核实,本合同所附乙方家庭成员名单(附件1)内的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可办理合同更名手续。
3.不得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和调换。
4.不得拖欠租金。
5.不得空置住房。
6.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7.不得故意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应经常检查各种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房屋设备有自然老化损坏,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功能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应及时报告。
8.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设备、管道损坏的,负责赔偿或修复。
9.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责任和承担的费用:
(1)门、窗、玻璃及五金配件的维修更换;分电表或无分电表的表内电线、保护开关、照明灯具、插座等的维修更换以及水表内水管、龙头等的维修更换。
(2)室内地板、墙面和天花出现空鼓、裂缝、脱落等各种破损现象的维修。
(3)因安装超水、电表容量增容的增容费。
10.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有关公共设备设施的分摊费用。
11.租赁期满前2个月(即20 年 月 日前),乙方应当按本合同附件2的程序办理年审手续。
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年审的,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12.遵守《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乙方发生轻微违规行为、较严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如累计被扣分数两年内达到20分,乙方应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派驻小区服务管理中心的安排和监督下进行义务公共服务活动,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
13.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办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并与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1)家庭收入、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14.乙方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1中作变更确认,因乙方不及时办理变更确认,致使甲方无法联系乙方超过一个月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5.乙方因特殊情况需空置廉租住房3个月以上的,应提前15日书面报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租赁期届满。
2.在租赁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租赁合同自动中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按《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乙方应及时将承租房屋返还给甲方,并结清相关费用:
(1)发生乙方不符合《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承租廉租住房条件的情形;
(2)乙方发生《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扣分办法(试行)》规定的非常严重违规行为;
(3)拒绝履行本合同第六条12款义务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和所支付的费用由违约一方承担。
2.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房屋,乙方应当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其应缴的赔偿金应于住房保障部门确定责任后10日内付清,否则每逾期1日,乙方须按应缴赔偿金的3‰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示由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房租赁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约定的,适用《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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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字后,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属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一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1
乙方家庭成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与 乙方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方式变更 |
|
变更后 联系方式 |
办理变更时间 |
||||||
本人 |
|||||||
备注 |
附件2
年 审 程 序
一、领取年审表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向市住房保障办机关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
二、保障对象申报
保障对象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在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满前2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年审表、《廉租住房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资料。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具初审意见,汇总后送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复核。
四、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对街道核查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后送市住房保障办核定。
五、市住房保障办核定
市住房保障办审核确定,并按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