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821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勾某某,曾用名勾某1,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2018年11月16因犯诈骗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经我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勾某某醉酒驾驶冀HXXX**小型越野车沿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承德县第二小学附近路段时被李某驾驶的冀HXXX**号小型越野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勾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317.26mg/100ml,属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勾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勾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承德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痕迹记录,道路条件记录,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勾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叁万元(已缴纳贰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已扣除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9天,剩余未缴纳的罚金壹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吕勇信
审判员王富
人民陪审员刘晓敏
书记员刘娜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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