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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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07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溧阳市,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周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民警蒋玮和杜林的证言、辨认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机关查询信息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上海安莱杰电梯有限公司纳税凭证及员工名册,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殷轶群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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