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鄂0602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粤顺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起止详见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银洁
法官助理赵倩
书记员肖子傲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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