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1502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华,曾用名关素华,女,1961年5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文盲,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因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峰,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友,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阳,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1、2020年10月25日15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望湖小区北门大集上,被告人关某华、袁某友扒窃被害人柳某马夹外兜内的苹果手机一部,经物价认定价值3230元。
2、2020年10月30日17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望湖小区北门大集上被告人袁某友、关某华扒窃被害人张某衣服兜内的VIVO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
综上,二被告人共计盗窃两次,价值4230元。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关某华、袁某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关某华女儿赔偿被害人柳某经济损失3550元。案发后被害人张某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已发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柳某、张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关某华、袁某友的供述;鉴定意见聊东昌价认定【2020】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华、袁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关某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泽辉
人民陪审员李薇
人民陪审员王红
书记员张坤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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