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225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深圳市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照其确认的欠款单上的金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5100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劳务报酬51006元。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李晖琼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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