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3347号
原告河南开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五金机电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672034X8。
法定代表人杜长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朋辉,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泵,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签名的送货单显示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18日从原告处购买水泵共计77633元。原告将其中一台价格为715元的汽油机泵取回,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6918元未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776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的76918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开利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6918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开利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袁建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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