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席某、韩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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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豫0181民初187号

原告:吕某,女,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巩义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席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韩某,女,汉族,1929年5月27日出生。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席治有于2020年11月1日意外死亡。席某系席治有的女儿某、韩某系席治有的母亲。原告吕某与席治有、王雪峰系同村及同学关系。2016年9月份席治有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让赵华西通过支付宝向席治有转款50000元。后来席治有又向王雪峰借款,席治有向王雪峰借款后,席治有、吕某在王雪峰家中分别向吕某、王雪峰出具了借条。席治有在书写借条时出现笔误,自己进行了修改。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吕某现金伍万圆整借款人席治有2016.9.5号”。原告主张席治有未偿还该借款。审理过程中,本院已明确告知席某若对借条是否席治有书写有异议,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席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笔迹鉴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韩某的其他子女均代韩某向法庭表示放弃继承,原告予以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登记在席治有名下的房产一套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席某辩称其对案涉借款不知情,并在对借条辨认后称不能确定是否席治有本人书写且落款时间有修改痕迹。因席某未申请笔迹鉴定,结合原告提供的转款凭证及当庭陈述,可以推定原告与席治有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目前在席治有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数额为多少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有妥善管理和协助债权人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债务清偿的义务,席某应当履行该义务。结合本案案情,被告韩某年事已高,××,子女为了韩某的身体××对韩某隐瞒了席治有去世的事实,并代为表示了放弃继承,原告已经认可,故韩某不承担在席治有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债务的义务。
关于利息问题,因原告出借时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利息应自起诉之日(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席治有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吕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席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345元,由被告席某在遗产范围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何剑平
书记员赵婉琪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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