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兴与林某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64字数 415阅读模式

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鲁1428民初378号

原告:王某兴,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绪德,武城四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东,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本院认为,王某兴为林某东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王某兴提供劳务,林某东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林某东欠王某兴工资款23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某东应当支付工资2350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某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佃富
书记员辛青

2021-03-0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