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鲁1428民初401号
原告:王某柱,男,汉族,1957年4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绪德,武城四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东,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本院认为,王某柱为林某东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王某柱提供劳务,林某东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林某东欠王某柱工资款49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某东应当支付工资494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应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某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佃富
书记员辛青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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