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赡养费纠纷
(2021)吉0183民初753号
原告:李某1,男,193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李某2,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李某3,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李某4,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李某5,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李某1的妻子2018年11月去世。李某1系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的父亲。李某1与妻子所分得土地每年出租租金5000元,国家每月给付李某1100元。现李某1要求四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李某2、李某3明确同意给付,李某4、李某5不同意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同意每月给付300元。
另查明,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一九年度统计数据,201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3394元;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457元。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李某1年迈,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至于给付赡养费多少,应根据李某1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收入水平、赡养人的人数、吉林省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多种因素进行考量。虽然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457元,但李某2、李某3同意每月给付500元,法律应予支持。李王芝、李王波同意每月给付300元的主张,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2、李某3自2021年2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李某1赡养费500元,给付至原告李某1不需要时止;被告李某4、李某5自2021年2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李某1赡养费300元,给付至原告李某1不需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被告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淑波
书记员刘悦驰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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