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0)兵9001刑初61号
公诉机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扈某,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初中文化,住石河子市。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慧泉,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扈某注册成立石河子市恒通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投资公司),以口口相传和广告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以月息1%至3%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以其个人名义给被害人出具借据,被害人将钱转入被告人指定银行卡中。被告人从被害人处吸收资金后,再放贷给他人,赚取利息差。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共吸收14名被害人资金989.2万元,造成损失450.6万元,吸收资金数额及各被害人损失数额分别为:吸收雷某资金199.6万元,造成损失134.17万元;吸收井某资金120.35万元,已全部偿还;吸收韩某资金62.3万元,造成损失39.08万元;吸收傅某资金252.1万元,造成损失58.05万元;吸收沈某资金24万元,造成损失18.8万元;吸收刘某1资金61.1万元,造成损失29.8万元;吸收张某1资金60万元,造成损失25.8万元;吸收丁某资金5万元,造成损失1.8万元;吸收张某某资金80万元,造成损失50万元;吸收刘某2资金58.9万元,造成损失34.5万元;吸收王某资金15万元,造成损失13.4万元;吸收靳某资金26.25万元,造成损失22.6万元;吸收李某资金19.6万元,造成损失17.6万元;吸收刘某3资金5万元,造成损失5万元。
另查,1、2019年4月30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花园派出所民警在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塔四社XXX室将被告人抓获归案,于4月30日至5月15日临时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与被害人井某协商,将其承包的呼图壁县大丰镇黑家塘村400亩土地转让给被害人井某,并经该村村委会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基本事实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扈某的供述与辩解;工商登记信息;借据、收条;银行卡交易对账明细单;记账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989.2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5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造成损失金额为498.65万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查,被告人于案发前与被害人井某达成书面协议,以被告人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欠款,并已履行,且经生效判决确认,故被害人井某的全部损失已得到弥补,本案造成损失金额应为扣除井某损失后的数额,即450.6万元为准。
关于被告人扈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成立恒通投资公司,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吸收客户资金的业务,且违法所得归被告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故对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但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本院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扈某退赔被害人雷某134.17万元、韩某39.08万元、傅某58.05万元、沈某18.8万元、刘某①29.08万元、张某25.8万元、丁某1.8万元、张某某50万元、刘某②34.5万元、王某13.4万元、靳某22.6万元、李某17.6万元、刘某③5万元。
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石敏
审判员张巧玲
人民陪审员秦春明
书记员张哲元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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