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04刑初3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沈阳市于洪区9。曾于2009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犯盗窃罪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月5日被监视居住。5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抓获到案,5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监视居住,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取保候审9月14日被沈阳市案,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灯塔市,户籍所在辽宁省灯塔市号。曾于2015年12月10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2月5日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0日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2020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沈阳市案,5月14日刑事拘留,5月15日被监视居住,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取保候审,9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传唤到案,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1、2019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沈阳市皇姑区号居然之家东门门口,采用屏蔽器干扰,致使电动车辆无法接收到锁车信号和定位信号的方式,盗窃被害朱某宇小刀牌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沈阳市皇姑区号居然之家东门门口,采用屏蔽器干扰,致使电动车辆无法接收到锁车信号和定位信号的方式,盗窃被害孙某健豪林牌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沈阳市大东区号华润万家超市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康某玮放置此地的立马牌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80.4元。
4、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沈阳市大东区号家乐福超市东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王某1麒放置此地的麦威牌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追风牌60/50电池1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00元。
5、2020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沈阳市大东区号龙之梦购物中心东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蒋某龙麦威牌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60.8元。
6、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沈阳市沈河区楼下,采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赵某楠麦威牌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hello牌换电60/16电池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00元。
7、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沈阳市皇姑区号沈阳天地商场门前,采用上述方式,盗窃被害王某3林比德文牌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86元。
被告人兰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兰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5227.2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2827.2元。
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兰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具有累犯法定从重处罚;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兰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照片、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锂电池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等;被害王某2麟赵某楠朱某宇孙某健蒋某龙康某玮王某3林陈述;指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沈阳市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家屯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兰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先行羁押折抵刑期36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先行羁押折抵刑期5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兰某某、刘某某共同退赔涉案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二十七元二角;被告人兰某某单独退赔涉案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巨涛
人民陪审员尹赫
人民陪审员杨斌
书记员张晓彤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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