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县民政局
乙方: (身份证号: )
现有 部队 年度退役士兵 同志,自愿申请自谋职业。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桂政发〔2004〕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申请自谋职业,本人必须向甲方递交自谋职业申请书,并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由甲方审核批准。
二、甲方批准乙方自谋职业后,由甲方按照桂政发〔2004〕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乙方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人民币 元,用于扶持乙方自谋职业,甲方不再为乙方安排工作。
三、乙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自主择业,生活自理。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负责。
四、乙方自谋职业后,必须遵纪守法,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自谋职业后其档案由甲方移交到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社会保险关系乙方自行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县民政局印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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