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602民初2048号
原告:谷某1,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谷某2,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运启,男,谯城区古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1,女,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刘某2,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毛某,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男,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刘某2、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收原告谷某1、谷某2彩礼款5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某1、刘某2、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振涛
法官助理焦凯
书记员薛广涛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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