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捐赠方): 乙方(受赠方):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为弘扬爱国拥军优良传统,促进拥军优属事业发展,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捐赠 现金: (人民币/美元/港币/其它 )(大写)给乙方。 动产:该动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 1、名称: 2、数量: 3、质量: 4、价值: 不动产: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式: 第三条: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四条: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收据,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六条:乙方有权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拥军优属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七条:乙方根据国家和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表彰和奖励,并给予甲方以下承诺: 1、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个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被选任为本会理事或名誉理事;对捐赠数额巨大、贡献特别突出的个人或单位,个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被选任为本会副理事长。 2、捐赠的个人和单位在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及爱国拥军模范单位评选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本会对捐赠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以激励全社会爱国拥军热情。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并根据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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