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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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侵占罪

(2021)甘0902刑初69号

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甘肃省酒泉市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2020年4月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个人信息档案,调取农商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证人赵某、杜某、李某、郭某、黄某、张某2等证人证言,领条、收条、微信转账记录、调货单、对账清单、库存统计表、微信转账截图、公司调货统计表、出售货物统计表、说明、报销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在担任酒泉有种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酒泉县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借用公款、私自售卖单位库存化肥、收款不上交等方式侵占酒泉有种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28038.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单其未退赔赃款,且其职务犯罪发生在原非法经营犯罪缓刑判决之前,属漏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为打击职务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殷某已判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殷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违法所得228038.1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兴设
法官助理谢瑾
书记员徐维娜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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