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辽01民终11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民,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民,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越,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胡某某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楠,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胡某某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房屋发生漏水。陈某某、杨某某系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某某花园****房屋所有权人。陈某某、杨某某在其所有的房屋露台加盖了简易房屋。2019年7月期间,陈某某、杨某某所加盖的简易房屋正在施工过程中,陈某某、杨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其对烟道进行了改造。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胡某某房屋内财产损失为229513元,鉴定费2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由于陈某某、杨某某家裸露施工导致2019年7月份的大雨从烟道流入胡某某家,造成胡某某财产损失。本案中,陈某某、杨某某系胡某某所有的房屋邻居,陈某某、杨某某为六楼,胡某某家为三楼。2019年7月期间,陈某某、杨某某家正在装修,从胡某某提供的视频及照片中可以看到,陈某某、杨某某家中在露台所加盖的简易房屋窗户并未安装,连接室内的窗户亦未安装,地面潮湿;另,在庭审过程中四楼及五楼邻居当庭作证,其听到了雨水从烟道向楼下流,且在陈某某、杨某某家做防水的漏水实验过程中,四楼、五楼邻居均听到有水从烟道流下,加上陈某某、杨某某家的烟道自行改造,综上可以认定胡某某家漏水系由于陈某某、杨某某家裸露施工导致雨水从烟道流入五楼、四楼及胡某某家中,陈某某、杨某某应当对胡某某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陈某某、杨某某主张,雨水是从天井漏到胡某某家中的问题,根据胡某某提供的照片,如果雨水是从天井流入胡某某家中的,则天井经过的走廊墙壁应该有潮湿的现象,而从照片上可以看出,走廊的墙壁并没有水淹的痕迹,故对陈某某、杨某某该辩论意见,本庭不予支持。关于胡某某主张陈某某、杨某某停止侵害,拆除屋顶公共区域的违法建筑,将屋顶及相关防水恢复原状的问题,鉴于陈某某、杨某某家中已经维修完毕,在屋顶露台搭建的建筑不能对胡某某家造成伤害,故对胡某某该诉讼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上诉人陈某某、杨某某主张被上诉人胡某某一审提交的《证明》为虚假材料,不应采信的问题。该书证有数人签字,证明被上诉人房屋漏水、物品损失、漏水原因等情况,本案并无证据表明签字数人对《证明》记载的事项存在虚假陈述,上诉人该主张不能成立,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交照片、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是上诉人装修导致漏水的问题。一审中证人四楼住户证明下大雨时听到烟道有水声,已经进到橱柜,该证可以证明存在下雨时雨水进入烟道的事实。上诉人未能进行举证推翻证人陈述的事实,故该证能够证明下雨时雨水进入烟道,上诉人该主张不能成立,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改造露台顶不漏水,露台地面与水泥顶直接连通排水管道,不能漏水的问题。上诉人对该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进行证明,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房屋漏水原因是物业管理的天井盖年久失修导致漏水的问题,上诉人所提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的主张,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陈某某、杨某某主张被上诉人胡某某家中室内改造、擅自拆除烟道顶部导致下雨积水进入被上诉人屋内,同时被上诉人在漏水后未及时发现,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的问题。烟道为民用住宅的公共部位,所有业主均应对公共部位进行合理使用。上诉人居住涉案住宅楼顶楼,漏雨发生期间在楼顶搭建建筑,并对烟道进行了改造。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楼顶搭建建筑的行为不符合建筑使用规定,上诉人改造公共部位烟道亦超过了合理使用公共部位的必要限度。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改造烟道导致自家漏雨,造成被上诉人自家损失,本案烟道竖向三层、四层、五层均出现了所在层烟道口的漏雨,被上诉人家中受到漏雨的严重损失应当为楼顶大量雨水进入建筑烟道所致。上诉人在楼顶搭建建筑、改造烟道,是大量雨水进入烟道的直接原因,对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定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某某、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7.2元,由陈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楠楠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孙硕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侯书颖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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