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鲁0181民初7792号
原告:范某,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王某,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2,范某给王某转款5000元;2019年8月1日范某给王某转款5000元;2019年8月9日范某给王某转款4万元;2019年12月17日王某给范某出具借条:今借到范某现金50000元整,月利息为1分(折合年利率12%)。上述借款从借款之日至今本息均未支付。
本院认为,出借人范某与借款人王某因借款事实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王某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范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范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广玺
法官助理路瑛
书记员赵京
2021-03-06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