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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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86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男,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原山东省栖霞市,现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6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栾某酒后驾驶鲁F×××**号小型面包车沿省道3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8线宽道变窄道处,与前方顺行宋某驾驶的鲁F×××**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宋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栾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85.1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栾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栾某赔偿了被害人宋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被告人栾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栾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刁寻清
人民陪审员刘永华
人民陪审员吕月梅
书记员韩春雨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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