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辽0104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居住沈阳市和平区。曾于2014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8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及五年,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依法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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