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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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608号

原告:高某,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振,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下列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19年2月10日,被告刘某因眼睛疾病需要治疗,找到原告借钱,当时原告没有足够资金出借,于是双方商定由原告高某通过自己的借呗借款给被告使用,由被告按照借呗还款信息每月转账给原告偿还借呗。同日,原告通过自己的借呗借款37000元,原告将该笔款项提现至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6212……2675。提现到账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支付宝账户分四次转账共37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7000元各一笔)。原告出借以上款项后,被告于2019年5月18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3500元,2019年6月28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2000元,2020年1月22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4000元,共计向原告转账9500元。截至2020年2月3日,原告向借呗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利息2005.78元、罚息0.91元,以上共计39006.69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偿还的9500元,仍欠原告款29506.69元。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以眼睛有疾病需要治疗为由向原告借款37000元,截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仍欠29506.69元未还,有支付宝、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相佐证,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属有效民间借贷,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以上欠款29506.6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本金29506.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至法院之日即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某借款29506.69元;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某利息损失(以29506.6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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