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某某与深圳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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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2275号

原告萧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某某培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的孩子萧景提供音乐培训,由原告支付相应培训费用,培训内容及收费标准为:钢琴培训(主课)260元一节48课时,费用12480元;陪练课600元每月6个月,费用3600元,以上费用共计16080元,并赠送钢琴培训(主课)及陪练课1个月。原告于当日通过微信支付向“某某音乐某某店”支付了1608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加盖被告公章的收款收据。
原告主张,因原告此前曾在被告处购买钢琴课及陪练课,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仅为原告提供了前一合同剩余的钢琴课以及本合同约定的1个月的陪练课后即关门停业,本合同约定的钢琴课48节及此后5个月的陪练课均未能提供(被告赠送的课程未计算在内),因此要求被告返还48节钢琴课及5个月陪练课的费用共计15480元。
经查,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停业,已有多名签约培训的人员通过本院向被告主张权利,相关生效判决查明,被告停业情形属实。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某某培训合同》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停业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原告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钢琴课48节的费用为12480元,陪练课5个月的费用为3000元,共计1548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对应培训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案件受理之日即2020年9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萧某某培训费15480元,并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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