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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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辽0191刑初52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抓捕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及亲笔陈述;孙某供述和辩解;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预缴罚金,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智勇
人民陪审员佟彬纯
人民陪审员崔丹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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