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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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0)辽0104刑初66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北票市,户籍所在辽宁省北票市号。2005年7月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沈阳市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8日21时59分,被告人贺某酒后驾辽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沈阳市大东区东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民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贺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mg/100ml。
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贺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抓捕经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样本封装后图片、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贺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综上,根据被告人贺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贺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辽宁省北票市司法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巨涛
人民陪审员王一品
人民陪审员于莉莉
书记员张晓彤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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