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现住沈阳市大**。2010年11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4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民强一街34号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身份证明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壮威
人民陪审员赵希民
人民陪审员杨宝坤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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