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广州嘻饮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张凤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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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111民初16219号

案  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1621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广州嘻饮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彭岭路******。

法定代表人:张凤秀,总经理。

被告:张凤秀,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欧阳浩,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广州嘻饮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嘻饮力公司)、被告张凤秀、被告欧阳浩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段静楠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龙清颖,被告嘻饮力公司、张凤秀、欧阳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王某某与嘻饮力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品牌使用协议》;2.三被告连带向王某某退还费用6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某在网络上搜索餐饮加盟项目时被嘻饮力公司截取联系方式,王某某受到嘻饮力公司业务人员的强势营销宣传,诱导王某某加盟“嘻饮力”餐饮项目。遂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与嘻饮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品牌协议书》,约定嘻饮力公司授权王某某使用嘻饮力品牌及许可王某某可在广东省××宝安区范围内单店使用项目标识开设店铺。上述协议书中约定王某某应向嘻饮力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33000元、技术培训费77000元、品牌运营服务费10000元、设计费2000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元,共计132000元。同时约定嘻饮力公司为王某某提供技术培训、店面选址、营建装修、运营指导等一体化的餐饮运营指导服务体系。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交纳了部分加盟费用60000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某发现嘻饮力公司存在严重的隐瞒关键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误导王某某签订合同。首先,嘻饮力公司未依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某某应当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次,嘻饮力公司出示的其获得“嘻饮力”商标特许招商授权书的签订时间早于该商标注册时间,嘻饮力公司根本无权进行特许招商;再次,根据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设立特许加盟的企业,应当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而嘻饮力公司的工商备案中显示嘻饮力公司2019年5月才更名为“广州嘻饮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变更了股东、董事监事等企业核心、人员,该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合同时尚未满一年;最后,协议签订后嘻饮力公司所承诺的宣传计划一直没有落实,“嘻饮力”餐饮项目现有的加盟店铺也相继关闭,还出现多个加盟商集结到广州公司总部维权,并且已有受害加盟商提起诉讼等情况。嘻饮力公司存在诸多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情形,给王某某造成了极大的恐慌与不安。同时因王某某意向开店地址位于商场,该项目未通过商场入场考察,一直未获得入场许可,嘻饮力公司也从来安排人员沟通解决,从而导致王某某一直不敢也不能开店经营,也无法参加培训。王某某于2019年11月提出解除协议,但嘻饮力公司借口拖延,不予办理。截止到起诉之日,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嘻饮力公司为一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张凤秀作为嘻饮力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应当对嘻饮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嘻饮力公司指定欧阳浩大量的个人账户为嘻饮力公司收款账户,根据公司法规定,存在严重的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行为,欧阳浩应当对嘻饮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王某某认为上述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嘻饮力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嘻饮力公司取得第29、30、32、33、40类嘻饮力注册商标授权,嘻饮力公司合法经营嘻饮力品牌茶饮项目;2.嘻饮力品牌是爱奇艺《中国新说唱》节目的官方指定授权品牌,嘻饮力品牌店铺在全国均有开设,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嘻饮力公司与江苏大作于细公司合作经营嘻饮力品牌,支付品牌授权费用,付出服务成本;3.嘻饮力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嘻饮力公司已经付出服务成本;4.嘻饮力公司是否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是否拥有“两店一年”的资质不影响涉案合同的履行;5.嘻饮力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付出服务成本。涉案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王某某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嘻饮力公司无法向其提供开店后运营指导等服务,被告对此不存在过错,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予退款;6.张凤秀仅是公司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7.欧阳浩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某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凤秀辩称,同意嘻饮力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欧阳浩辩称,同意嘻饮力公司的答辩意见。欧阳浩为嘻饮力公司的员工,对于部分客户为了方便向私账进行支付时,嘻饮力公司会把欧阳浩的个人账户用于收款。但该个人账户仅仅是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才会收款,不存在与嘻饮力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况。欧阳浩已将收到的款项转给嘻饮力公司,未曾留取客户款项。因此,欧阳浩的账户只是代收款的性质,不存在于嘻饮力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况,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10月17日,王某某(乙方)与嘻饮力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单店店型)》,约定:第一条指导培训服务1.1甲方为乙方“嘻饮力”餐饮项目提供营运及管理咨询等服务,具体包括营运指导和技术培训两方面。1.2本服务采取单店营运指导的方式,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指导、培训服务范围仅限于在广东省××宝安区乙方单店餐饮项目的营运。1.3甲方指派营运指导人员协助乙方开展餐饮营运服务工作,营运指导人员全面负责双方之间的沟通、联络和咨询,提出相关方案,协助乙方执行并给出可行性建议。1.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技术培训费77000元,品牌运营服务费10000元,设计费(平面设计、空间设计、施工设计)2000元。以上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当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乙方领取运营手册或参加授课培训即视为甲方完成合同约定的理论技术支持与指导培训服务,故无论本合同因何等原因而终止,该项指导培训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1.7乙方另须支付1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协议之确实履行。1.8其他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协助上门选址,评估及技术带店指导的上限周期为5天,超出时间按280元/天向乙方收取服务佣金。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1乙方有权享有甲方在项目经营中提供的营运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接受并使用甲方为其交付的工作成果。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2.1.2若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技术培训过程中没有达到培训结业标准要求的,乙方可以进行一次免费的再培训机会。乙方受训人员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1.3乙方申请进行实施地开展工作,相关运营带店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2.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2.1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营运指导和咨询服务,便于乙方在运营餐饮项目过程中使用,促进后续日常经营管理的稳定和高效。第三条物流配送3.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向乙方提供协议内的相关设备、工具以及后期所购买的原料等。第十一条合同期限11.1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

同日,王某某(乙方)与嘻饮力公司(甲方)签订《品牌使用协议》,约定:第一条项目标识的许可使用1.1餐饮项目名称:嘻饮力。1.2.2项目标识单店许可使用服务,即甲方许可乙方的单店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广东省××宝安区餐饮项目。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品牌使用费33000元。1.3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许可使用的相关项目标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及地域范围使用甲方的项目标识。2.2为维护品牌形象,使品牌能够做到万店如一在全国推广,迅速占领市场,特要求乙方门店所需要的广告标识物品(门头灯箱,点餐灯箱,点餐牌,产品灯箱,发光字体等)必须从甲方采购。(详单见附件)。

审理中,嘻饮力公司主张前述两份协议的性质为合作协议及授权协议;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王某某认为,前述两份协议的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

2019年8月27日,王某某向嘻饮力公司招商银行账户转款10000元;2019年10月16日,王某某向欧阳浩工商银行账户转款50000元,嘻饮力公司出具了该有该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予以确认。王某某向本院提交指定收款账户表格,证明嘻饮力公司指定包括上述欧阳浩工商银行账户在内的三个银行账户、微信收款账户、支付宝收款账户作为该司的收款账户。审理中,嘻饮力公司对收取王某某合同款共计6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确认收款账户的真实性,但抗辩称欧阳浩为该公司员工,嘻饮力公司仅以其账户代收款。

审理中,嘻饮力公司表示已经为王某某提供了选址服务,王某某对此不予确认,王某某称其自行寻找了几处店铺,但均因“嘻饮力”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足而被拒入场。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微信告知嘻饮力公司员工,经考察嘻饮力公司店铺,发现品牌名气不足,故要求退回加盟费。2019年11月21日,王某某再次微信联系嘻饮力公司员工,告知因商场方不同意进驻“嘻饮力”品牌,故要求嘻饮力公司退款。审理中,嘻饮力公司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因《合作协议书》《品牌使用协议》尚未实际履行,故不同意解除前述协议。

嘻饮力公司向本院提供“嘻饮力”项目标识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品牌授权书》,网站报道、大众点评网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嘻饮力公司享有“嘻饮力”商标的授权,“嘻饮力”品牌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事实。其中《商标注册证》显示,大作公司拥有注册在第29、30、32、33、40商品分类的“嘻饮力”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显示,大作公司将“riching嘻饮力”商标许可嘻饮力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人具有再许可权限,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人授权范围内向合作方进行商标再许可。被许可人负责商标在许可区域内的市场推广、品牌运作、合作授权、商标使用、售后服务等业务。《品牌授权书》显示,大作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出具《嘻饮力品牌授权书》,将其合法持有的嘻饮力品牌商标完全授权给嘻饮力公司使用,并确保嘻饮力公司能够将“爱奇艺”“中国新说唱”相关素材作为商业用途使用。授权书有效期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7月1日。网站报道载明,嘻饮力公司经营的嘻饮力品牌在网络宣传中使用了“爱奇艺”“中国新说唱”等商业标识,并标明“官方授权合作”。大众点评网网页截图显示,在该网站内搜索“嘻饮力”,共显示23家店铺。经质证,王某某对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王某某向本院提交抖音号主页截图、百度指数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嘻饮力公司虚假宣传,品牌推广度不足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证明江苏大作于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作公司)对《中国新说唱》节目官方授权合作资格无转授权资格;向本院提交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用以证明嘻饮力公司并无特许经营资质;向本院提交民事裁定书、粤公正截图,用以证明嘻饮力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披露相关诉讼信息;向本院提交品牌授权书和国家商标网截图,用以证明大作公司授权嘻饮力公司使用“嘻饮力”品牌之时,即2019年4月1日尚未取得商标使用权限;向本院提交案外公司企查查报告,拟证明嘻饮力公司与案外公司均属同一集团,诉讼案件较多,有专门做特许经营“骗局”之嫌;向本院提交商务部系统统一平台网页截图,用以证明嘻饮力公司没有办理特许经营备案;向本院提交美团APP截图,用以证明嘻饮力公司在广东省内的店铺有37家已歇业。

经质证,嘻饮力公司对抖音号主页截图的真实性认可,是否为官方抖音号需核实,对关联性有异议;对百度指数截图三性不予确认;对《授权书》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对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对民事裁定书、粤公正截图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对案外公司企查查报告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商务部系统统一平台网页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有异议;对美团APP页面截图的三性均有异议。

另查,嘻饮力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6年2月2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为张凤秀,经营范围包括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商品零售贸易、商品批发贸易等。

本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王某某与嘻饮力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品牌使用协议》内容看,嘻饮力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培训、选址、技术培训及营运指导等服务,王某某需要向嘻饮力公司支付合作款项,并有权在支付款项后使用“嘻饮力”项目标识,王某某还负有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及地域范围使用嘻饮力公司的项目标识的责任,并有义务维护“嘻饮力”品牌万店如一的形象。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前述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合作协议书》《品牌使用协议》虽为两份独立的合同,但属于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关于王某某主张返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返还合同款的前提在于涉案合同是否已解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仅至选址阶段就没有再继续履行合同内容,王某某没有实际开店,尚未利用嘻饮力公司的经营资源,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王某某享有单方解除权。嘻饮力公司抗辩已为王某某提供了选址服务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要求嘻饮力公司返还加盟款,具有解约的意思表示,《合作协议书》《品牌使用协议》应于当天解除。王某某没有利用嘻饮力公司的经营资源,要求嘻饮力公司返还合同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张凤秀为嘻饮力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嘻饮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欧阳浩是否应当就本案承责的问题,不论是王某某还是嘻饮力公司均知晓《合作协议书》《品牌使用协议》的相对方为对方当事人,承受合同拟定权利义务的主体是王某某与嘻饮力公司,欧阳浩作为嘻饮力公司员工,仅提供收款账号。王某某将合同款项汇入欧阳浩账号时没有提出质疑,结合王某某提供的指定收款账号表格这一证据,可见王某某对欧阳浩代表公司以个人账户收款的行为性质没有产生主观认知误解。嘻饮力公司认可以欧阳浩个人账号收取款项的行为,进一步证实欧阳浩收款行为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故王某某仅凭欧阳浩以个人账户代收款行为主张欧阳浩财产与嘻饮力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理据不足,要求欧阳浩对嘻饮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嘻饮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某某合同款60000元;

二、被告张凤秀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与被告广州嘻饮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广州嘻饮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张凤秀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段静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 可

书记员 陈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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