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欧法堡项目加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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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信息

法定代表人
熊全局 TA有1家企业 >
经营状态 开业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实缴资本 -
曾用名

-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LQHM9Q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101MA5ALQHM9Q
工商注册号 440111001478133 组织机构代码 MA5ALQHM-9
登记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 2017-11-2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 2017-11-20 至 无固定期限
行政区划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审核/年检日期 2017-11-20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从云路0765号云山金谷文化创意园第B栋4楼488室(自主申报) 查看地图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乳制品批发;乳制品零售;糕点、面包零售;企业总部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服装和鞋帽出租服务;工具及手工设备出租服务;道具出租服务;翻译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干果、坚果批发;干果、坚果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陶瓷、玻璃器皿零售; 收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从云路0765号云山金谷文化创意园第B栋4楼4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9Q。

法定代表人:熊全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林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宝旺与被告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宝旺诉称:1.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3980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加盟费119400元,解除合作协议;2.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定金9200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取证材料费等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8年9月9日,原告在网络上看到被告的广告宣传后至被告公司实体考察,被告推荐原告开弹茶爵士店,并称在深圳市××第一家,可以帮原告申请做样板店,享受总部扶持政策,保证样板店不会倒闭。当日,原告同被告签署了合同并付款40043元,其中手续费243元。合同签署后,被告告知原告店铺选址的差旅费需要原告承担,原告感到不满。9月10日,原告辞去工作,9月11日至被告处进行培训,但培训内容非常简单。培训过程中,被告又让原告签了几份材料,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设备清单设备不齐全,原告感觉被骗。之后,双方又因选址差旅费问题发生矛盾。同时,原告发现龙华区另有两家弹茶店。原告对经营奶茶店不专业才找被告加盟,而被告却采取欺骗手段导致原告遭受巨大损失,被告涉嫌合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且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

被告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没有加盟费,只有投资款,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理由是原告现在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所以不想勉强其履行,因为双方是合作合同,双方得一起合作才能继续履行。对返还的费用,被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被告将扣除50%的投资款,剩余的款项同意返还。原告要求我方赔偿三倍加盟费,被告认为本案没有加盟费,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告适用法律错误。对退还货物定金9200元被告同意退还。关于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取证材料费、精神损失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法律依据。另,被告已如约履行了培训义务,并且如约为原告备好了设备以及原材料,鉴于原告现在不想履行合同,所以后续的合同义务被告难以单独完成。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东皇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甲方授权乙方在广东省××××区开设弹茶专卖店;2.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止;3.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4.投资费用使用范围及支付方式:甲方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甲方提供的店面设计、上门带店、营运指导、新品开发和其他服务费用。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费用39800元,乙方取得甲方弹茶专卖经营资格,此投资费用不予退还;5.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弹茶企业标志及企业识别系统,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店面形象设计方案,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服务,并为乙方培训一名技术人员。协助并督促乙方开展销售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为乙方提供合同期内营运的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营运辅导、经营知识和技术。乙方应及时在当地办理相关工商营业执照,自行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民事法律责任;7.如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提前终止合同,不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投资费用50%的违约责任;8.补充条款:乙方为弹茶品牌深圳市龙华新区样板店。2018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39800元。2018年9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材料款定金92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庭提交了《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培训课表》、照片、《开业大礼包》《物料代购单》等证据,拟证实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对原告进行了培训,并准备好了开业需要的设备和原材料但尚未交付原告。

以上事实,有《东皇项目合作协议》《培训课表》、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东皇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开设弹茶专卖店经营指导、技术培训、管理服务且明确原告交纳的合同款包含了上述费用,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9日与被告签订合同,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至今,被告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未履行,被告的经营资源亦未被原告实际利用,故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且被告当庭答辩同意解除合同,故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合同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收取的合同款39800元、材料款定金9200元合计49000元,应予以返还。至于被告抗辩应收取合同款50%的违约金,因无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违约的情形,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诉请的赔偿三倍加盟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取证材料费、精神损失费,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唐宝旺与被告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9日签订的《东皇项目合作协议》;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宝旺合同款49000元;

三、驳回原告唐宝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8元,由原告唐宝旺负担3112元,被告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5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唐宝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周 蕾

人民陪审员 江秀云

人民陪审员 区丽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丽欣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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