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2001年购买的广州市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销售的天虹花园,至今没办房产证,问怎么办?律师解答:经审查签订的合同,争议解决约定由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业主可以向湛江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办证,如仲裁裁决后,广州市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的,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经查询广州市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档案,该公司处于被吊销状态,但买家仍可通知法律程序达到办证的目的。
附: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塘口天虹花园A6栋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克宇。
仲裁申请: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广州市天虹花园A栋梯房权属登记手续,将其登记至申请人名下。
事实与理由:
2001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广州市天虹花园A栋梯房(下称“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穗房合字号),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共78平方米,套内面积为68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26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天内,被申请人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申请人于2001年月6日向被申请人支付全部购房款260000元。申请人支付房款并收楼后,直至如今,被申请人仍迟迟不协助申请人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友好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致使合同终止的事由,合同双方应当积极遵守、履行。现申请人已依约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绝大部分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恶意拖延履行合同的行为致使申请人在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项后,却无法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使得申请人的权益一直未得到合法的保障。因此,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配合申请人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与交付等手续。
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但被申请人迟迟不配合申请人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的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发生争议,依法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依法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湛江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