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仙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高端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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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2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源县仙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法定代表人:黄小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声群,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高端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迈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伊楠,该公司员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5日,仙雅公司(甲方)与高端公司(乙方)签订《农业项目技术咨询委托合同》,项目名称为2019年度《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申报服务,合同约定:第一条协议内容1.1乙方提供的服务包含:整套项目申报材料(含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可研报告);辅导甲方规范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撰写后期项目验收报告。乙方承诺免费提供编制江尾镇的产业发展规划一份为项目申报服务。1.2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思路开展工作,并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截止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前10个工作日完成定稿。并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第二条责任和义务2.3乙方应按项目的要求提供专业的项目咨询服务,按需决定是否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并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和项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项目编制内容。第三条价格与支付3.1本次项目编制总费用分两期支付。3.2.1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先支付一期服务费2000元作为乙方项目启动金,待项目成功上榜公示后(含省级、市级、县级等相关部门网站公示,或企业收到相关部门资金下达通知、电话通知等),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自有资金里向乙方支付财政补助资金(含国家、省、市、县等各级配套补助资金)的10%作为乙方的二期服务费。第四条立项标准:满足以下条件,即视为项目申报成功:政府相关部门公布、公示(官方网站或者官方正式文件、政府部门的电话通知)申报结果。第七条保证6.1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组建团队迅速地开展方案相关工作,本协议项下的咨询服务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在乙方控制的范围内,甲方可就乙方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双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如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相关服务费用的,需每日支付该服务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2.在合同履行期间,非依法律之规定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任意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合同。若无故解除本合同的,解约方需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赔付给对方。
2019年6月25日,翁源县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一村一品”项目资金的通知》,通知载明农业农村局对各镇申报入库的项目进行了审核,报县政府审批,批准同意龙仙镇新东村等十个村的“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作为我县2019年第一批“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项目,现将财政资金下达给各项目实施主体,本次拨付项目资金共1000万元(具体分配资金详见附件1)。附件1《翁源县2019年第一批“一村一品”项目资金分配表》中显示,“一品”项目名称为“兰花”的项目实施主体为翁源县仙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总额为100万元。庭审中,高端公司与仙雅公司均确认涉案项目已经申报成功。
高端公司提供了其员工与仙雅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其为仙雅公司提供了项目服务及向仙雅公司主张二期服务费的事实。其中,微信群为“A翁源仙雅兰花一村一品项目郑”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17日,高端公司员工在微信群里称“申报书我们都有打印给他。亲自给我电话的,说我们没有提供服务。……无非就是农业局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呢。就自己偷偷搞了。”“有意见可以提出来。但不是说你自己知道怎么玩了,就可以随意踢开。”仙雅公司员工罗声群在群上发送的截图显示,其在与高端公司员工的聊天中称“我也希望你能理解,可能是业务多的缘故,你们公司确实没做到,包括内容也与文件冲突。我确实也想拿到这个项目在最后两一天请一家公司重做了一份。到时你可以拿郑工作的项目内容过来,大家比对一下。”高端公司员工称“罗总,我们知道这个项目是要修改好多次的。”“如果每个客户都是自己去修改最后一稿然后说不是我们的功劳,我们真是没有活路了。”
高端公司提供了其为仙雅公司制作的《“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入库申报书》以及仙雅公司申报项目最终提交的《“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入库申报书》,欲证明经其对比,仙雅公司提交的申报书与高端公司制作的申报书内容极其相似,仅是在高端公司申报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整合,特别是核心部分的项目实施方案与高端公司制作的一致。仙雅公司则称高端公司只提供了粗糙的初稿,完全没有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条、第五条的全部内容,仙雅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服务费,后续工作和合同义务高端公司完全没有履行,故仙雅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后续费用。高端公司还提供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截图,欲证明仙雅公司是采用高端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申报的。
仙雅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1.《项目编制合作协议书》,欲证明仙雅公司将2019年“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委托沃华公司负责编制、打印、申报等;2.收款收据,欲证明仙雅公司向沃华公司支付了项目加急编制前期费用2万元;3.沃华公司何影军编制资料内部微信办公聊天记录,欲证明沃华公司人员着手编制仙雅公司项目申报书;4.罗声群与何影军项目对接工作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仙雅公司罗声群与沃华公司何影军就项目申报书编制进行具体的沟通、对接、提交、申报等;5.何影军与现代办公印务制作申报书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何影军委托现代办公印务制作仙雅公司项目申报书;6.收款收据,欲证明沃华公司委托现代办公印务印制仙雅公司项目申报书;7.情况说明1,欲证明江尾镇人民政府主管农业副镇长许泽民证明仙雅公司项目申报工作由仙雅公司及其委托人完成;8.情况说明2,欲证明江尾镇人民政府证明仙雅公司项目申报工作由仙雅公司及其委托人完成;9.2019年度“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入库申报书,欲证明仙雅公司委托沃华公司完成编制、申报,提交了仙雅公司项目申报书以及申报书的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
另查明,仙雅公司已于2019年9月3日向高端公司支付涉案合同一期服务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仙雅公司与高端公司签订《农业项目技术咨询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高端公司为仙雅公司涉案项目的申报提供了服务,编制了项目入库申报书。仙雅公司辩称高端公司提供的申报内容粗糙,但本案中并无证据反映仙雅公司为此向高端公司提出过修改意见,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涉案咨询服务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在高端公司控制的范围内,仙雅公司可就高端公司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双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非依法律之规定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任意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合同。现仙雅公司在未与高端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另行委托案外人开展涉案项目申报工作,拒不支付合同二期服务费,非依法律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根据翁源县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一村一品”项目资金的通知》,涉案项目现已申报成功,高端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无明显不当,仙雅公司申报提交的《“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入库申报书》采用了高端公司制作的《“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入库申报书》的内容,仙雅公司辩称其项目申报成功与高端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合同约定仙雅公司应向高端公司支付二期服务费的条件已经成就,仙雅公司应予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仙雅公司应在项目成功上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二期服务费,故高端公司主张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有合同依据。高端公司同时主张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计付违约金,经查,涉案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仙雅公司如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高端公司相关服务费用的,需每日支付该服务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由此可知,该违约责任条款系针对仙雅公司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综上,高端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均属仙雅公司应赔偿逾期支付二期服务费给高端公司造成的损失,二者的性质相同,一审法院合并调处,酌定仙雅公司向高端公司赔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高端公司请求仙雅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0元及利息是否成立。本院认为,首先,涉案项目是由高端公司为仙雅公司提供政府项目申报服务,该等申报服务与仙雅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政策要求等亦密切相关,亦有赖于双方协作配合完成。涉案《农业项目技术咨询委托合同》第七条已明确约定,涉案咨询服务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在高端公司控制的范围内,仙雅公司可就高端公司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双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本案中,仙雅公司认为高端公司提供的先期服务不符合要求,但一方面,并无证据证实高端公司提供的材料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申报标准,另一方面,亦无证据证实仙雅公司曾就材料内容提出异议或要求修改而高端公司拒绝履行,进而,仙雅公司在未告知高端公司的情况下另行委托案外人进行项目申报,并据此拒付第二期服务费。仙雅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次,仙雅公司上诉认为最终申报材料版本与高端公司提供的版本存在差异。对此,如前所述,并无证据证实仙雅公司曾对高端公司提供的申报材料提出修改意见或其他异议,故仅部分材料文本差异,尚不足以认定高端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且已经达到足以使仙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程度。综上,仙雅公司辩称其项目申报成功与高端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最后,仙雅公司二审提交证据拟证明项目后续由案外人沃华公司跟进并提供服务,对此,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高端公司后续未再继续服务是因仙雅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导致,故上述事实不足以影响仙雅公司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仙雅公司支付服务费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仙雅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翁源县仙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凡
审判员练长仁
审判员邓娟
书记员张露
李泳筠

2020-07-30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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