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2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冠润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
法定代表人:段连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骐,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广场分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负责人:梁石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段连发,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酒店承包经营协议》及资产交接表(原件),2、《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原件),3、《关于承包费的补充协议》(原件),4、沈阳市府广场代收代付数额明细表(原件),5、《关于承包款及反馈对冲申请》(原件),6、《关于<关于承包款及反馈对冲申请>的回函》(原件),7、固定承包费明细表(自制打印件),8、银行交易明细信息(原件),9、违约金计算明细表(出示自制打印件)。
上述证据显示的内容如下:(一)2017年5月14日,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段连发(乙方、承包方)签订一份《酒店承包经营协议》,双方约定:鉴于: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法律主体,拥有位于沈阳市××号之酒店物业(下称“酒店物业”)的使用权及该酒店物业内附着、存放及使用并正在合法经营的全部资产(资产装修现状为“7天连锁酒店”),有权向乙方发包上述酒店(下称“目标酒店”);2、乙方系中国境内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拟向甲方承包目标酒店进行经营;3、乙方同意承包甲方酒店的经营资产范围包括:于甲乙双方确定的承包交割日2017年5月15日清查确定的酒店所在物业附着之全部固定资产、装修装饰资产、庠存资产等各项酒店经营资产及配套设施设备;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承包目标酒店事宜,于2017年5月14日在广州市海珠区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目标酒店的承包:1、甲方同意将目标酒店及其内附着、存放及正在使用的“7天连锁酒店”,现有全部经营资产发包于乙方,乙方同意承包目标酒店进行经营并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2、目标酒店的经营资产范围包括:2017年5月14日甲、乙双方交接确认的全部酒店经营资产,包括:(1)固定资产,主要包括:143间客房内所有的电视、床、床垫、椅子、空调、家具等酒店经营资产;存在于大堂、餐厅、办公室、仓库、外立面及屋顶广告位等处各项酒店经管资产及配套设施设备;(2)装修装饰资产,即附着于该酒店物业范围内的全部装修、装饰资产;(3)其他资产,以甲、乙双方确定的资产交割日2017年5月14日零时盘点确认结果为准。乙方需在承包期满日,将项目酒店的经营资产返还给甲方。3、乙方同意以“7天连锁酒店”管理直营商业模式对目标酒店进行承包经营,并与甲方所属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另行签署投资合同及相关附件。4、承包期间:(1)目标酒店7、8、9、10层,承包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2)目标酒店1-6层,承包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第三条目标酒店的交付:1、甲方应于2017年5月15日向乙方进行酒店经营资产交割并交付目标酒店。经乙方清点并确认后,视为甲方对目标资产的交付履行完毕;目标酒店的交付明细详见本协议附件1。2、自2017年5月15日起,目标酒店的经营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享有目标酒店的经营收益,并应自行承担目标酒店的经营支出、费用和亏损。第四条目标酒店的承包费用:承包费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1、承包费固定部分,承包期间各年固定承包费如下:
年限起讫时间承包金1(元)12017-5-152017-9-123930022017-9-12018-3-1834000年限起讫时间承包金2(元)12017-5-152017-11-1473500022017-11-152018-11-14147000032018-11-152019-11-14154350042019-11-152020-11-14154350052020-11-152021-11-14154350062021-11-152022-11-14162067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押金人民币10万元,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承包期届满后,乙方无违约情形并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上述押金。如乙方未按上述第二条第2款之规定返回经营资产的,甲方不予退还承包押金。固定承包费收取方式:乙方按照季度(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8月15日为第一期,以此类推)为一期向甲方支付固定承包费;乙方应在每个新季度承包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金。2、承包费浮动部分。乙方按目标酒店承包期内每月总营业额的5%向甲方支付浮动承包费,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上月浮动承包费。第五条陈述与保证条款: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保证,对目标酒店拥有合法、完整的处分权,拥有签暑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力;(2)甲方保证,目标酒店的经营资产数量、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全部陈述情况真实;目标酒店涉及的全部装修、装饰工程具备合法手续且质量合格,目前达到正常运营使用状态;(3)甲方保证,在目标酒店交割日前产生的一切税项和费用(以产生时间为准)均由甲方承担。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1)乙方拥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乙方承包仅能用于经营酒店,不得经营其他行业、不得允许他人经营或出租该物业,也不得分包转包给第三人;(2)在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行政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必须要对该物业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3)如乙方经营需要,对该物业进行改造更新,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方案须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方可实施;(4)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诚实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酒店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5)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等酒店经营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交付;(6)乙方在承包期间,酒店资产维护、修缮由乙方自行负责;(7)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自行办妥经营目标酒店所需的一切证照、许可及相关备案手续,在承包期间,乙方应合法合规经营,承包期内目标酒店违法经营所导致的一切处罚、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违约方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乙方应保证在承包期内按时支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如不能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未支付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3、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并有权要求其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的违约金及赔偿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如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解除本协议的,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的违约金及赔偿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按本条第3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须将目标酒店的经营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包括乙方承包经营期间自行添置的资产。上述资产不足以满足本协议附件1的数量或质量的,乙方应补足,否则乙方按照实际资产价值向甲方赔付。5、乙方如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办妥目标酒店经营所需的证照、许可、备案手续等,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能办理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目标酒店承包经营权,并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根据中国法律作出解释。2、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联络与送达: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往来函件均应以特快专递形式按照下列指定地址、收信人发送:1、甲方指定联系方式:联系人为顾伟,地址为广州市,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20,电话15****×719*;乙方指定的联系方式:联系人为段连发,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电话:13****×999*;如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信息,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等。(二)2017年12月6日,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甲方)与段连发(乙方)签署一份《关于承包费的补充协议》,其内载:甲乙双方于2017年5月15日就位于沈阳市××号之七天连锁酒店签署了《酒店承包经营协议》,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酒店承包经营协议》中承包费用达成如下确认及约定,以兹遵守:一、双方确认:《酒店承包经营协议》第四条第1款“承包费固定部分”中所约定的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承包金1有误,应由834000元变更为417000元。二、本协议为《酒店承包经营协议》的有效补充,如与《酒店承包经营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同日,段连发(乙方)、沈阳冠润酒店(丙方)与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内载:根据甲、乙双方于2017年5月14日签订的《酒店承包经营协议》(下简称《承包协议》),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兹遵守:一、乙方出于经营需要,将其在《承包协议》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的完整的转让给其全资分公司丙方。丙方同意受让该权利和义务。二、上述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在本协议生效后即视为转让完成。在该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后,甲方与丙方继续履行《承包协议》,乙方为丙方履行承包协议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5月14日之后酒店纳税主体为沈阳冠润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和段连发,其中一方要履行纳税义务。三、本协议经甲、乙、丙方三方共同签字或盖章后,即行生效。(三)沈阳冠润酒店于2018年5月31日向“七天酒店”发出《关于承包款及反馈对冲申请》函件,其载明:关于我司承包经营贵司沈阳火车站太原南街店、沈阳南塔鞋城店、沈阳市府广场店、沈阳北站北行店四家分店,在承包期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所产生的承包费及经营返款等费用进行对冲申请,明细情况如下:沈阳市府广场店的应收固定承包收入为1519500元、代收金额为860462.04元、代付金额为44481.16元、应收净额(正数表示应收投资人)为703519.12元;依照上表我司需向贵司支付剩余承包款人民币2074079.54元,其中包含沈阳北行店电费预付金44072.91元,如贵司对此无异议该金额将依照所需返款分店明细进行缴存。对此,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沈阳冠润酒店函复(即《关于〈关于承包款及反馈对冲申请〉的回函》),其载明:贵方于2018年5月31日发出的《关于承包款及反馈对冲申请》我方收悉,所列数据已经我方确认。即:截止2018年5月15日,经对冲后贵方应支付我方承包款共计人民币703519.12元,明细如下:沈阳市府广场店,应收固定承包收入为1519500元、代收金额为860462.04元、代付金额为44481.16元、应收净额为703519.12元,贵方收到我方此确认函后,请于2018年6月22日前将款项支付我方。(四)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出具的《固定承包费明细表》显示: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涉及承包费所对应的楼层为“目标酒店”的1-6层,该楼层在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的承包费均为367500元,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的承包费均为385875元。另查,在沈阳冠润酒店、段连发于2017年8月21日支付第一期承包费及押金共计706800元后,沈阳冠润酒店、段连发未能按约定及时给付承包费,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催讨未果于2019年6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对其固定承包费及违约金的计算过程及金额的意见(详见附表1)。以上事实,有《酒店承包经营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关于承包款及反馈对冲申请》、《关于〈关于承包款及反馈对冲申请〉的回函》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诉称沈阳冠润酒店、段连发拖欠其承包费未归还,并提交了《酒店承包经营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关于承包款及反馈对冲申请》、《关于〈关于承包款及反馈对冲申请〉的回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沈阳冠润酒店、段连发收到传票后没有到庭提出抗辩意见及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对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陈述沈阳冠润酒店、段连发拖欠承包费的事实予以认定。首先,涉案《酒店承包经营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现沈阳冠润酒店未按上述合同支付承包费,已构成违约,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要求沈阳冠润酒店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的诉请,符合约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其次,根据涉案《酒店承包经营协议》所约定的承包费包括固定承包费与浮动承包费,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现主张计算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的在对冲抵扣后的承包费为2596144.12元,沈阳冠润酒店对此没有提出异议,现亦无其他证据推翻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该主张,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虽涉案《酒店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但违约金应以拖欠本金数额为限,较为公平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按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应予以调整,对超过拖欠本金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此,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的违约金应为2049745.13元,此后的违约金则以承包费385875元为基数按每日3‰计付,而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能超过承包费2596144.12元,故以承包费385875元按每日3‰计付的违约金数额则以546398.99元为限。计算方式如下:项目承包周期应付固定承包费(元)应付款时间暂计日期天数违约金(元)固定承包费22017-11-15至2018-2-140(对冲31480.88)2017/11/152019/8/9-0336019.122017/11/152019/8/9632336019.12固定承包费22018-2-15至2018-5-143675002018/2/152019/8/9540367500固定承包费22018-5-15至2018-8-143675002018/5/152019/8/9451367500固定承包费22018-8-15至2018-11-143675002018/8/152019/8/9359367500固定承包费22018-11-15至2019-2-143858752018/11/152019/8/9267309085.88固定承包费22019-2-15至2019-5-143858752019/2/152019/8/9175202584.38固定承包费22019-5-15至2019-8-143858752019/5/152019/8/98699555.75总额2049745.13(注: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区间内的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应以其所对应的“应付固定承包费”的金额为限,此后的违约金未超过“应付固定承包费”的金额则以违约金数额为准。)再次,段连发在《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承诺其为沈阳冠润酒店履行《酒店承包经营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故鉴于沈阳冠润酒店违约,七天酒店府广场分公司要求段连发承责符合约定,一审法院对此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12日判决如下:一、段连发、沈阳冠润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广场分公司支付承包费2596144.12元。二、段连发、沈阳冠润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广场分公司支付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的违约金2049745.13元,并支付以385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上述承包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3‰计付的违约金给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广场分公司,违约金总额应以承包费2596144.12元为限。三、驳回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广场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129.90元,由段连发、沈阳冠润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095.90元,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广场分公司负担5034元。附表:固定承包费及违约金计算表(暂计至2019年8月9日)项目承包周期应付固定承包费(元)应付款时间暂计日期天数违约金(元)固定承包费12017-9-1至2018-3-10(对冲417000)2017/9/12019/8/9-0固定承包费22017-8-15至2017-11-140(对冲367500)2017/8/152019/8/9-0固定承包费22017-11-15至2018-2-140
(注:七天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发函确认同意将代收金额、代付金额对冲应付固定承包费,可对冲金额为815980.88元(815980.88元=代收金额860462.04-代付金额44481.16元)。已对冲2017-9-1至2018-3-1的7-10层固定承包费417000元、2017-8-15至2017-11-14的1-6层固定承包费367500元以及2017-11-15至2018-2-14的1-6层固定承包费31480.88元。)
审判长国平平
审判员易超前
审判员汤瑞
书记员张蔚
任永乐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