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17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邝野,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插画师,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浩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公司员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邝野主张其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并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作品发表链接及发表截图,内容显示:在中国新闻漫画网(newscartoon.com.cn)中邝野发表了标题为《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漫画组图2》的漫画作品,作者为邝野,创作时间和发布时间为2006-3-17,尺寸为1590×1102;2.涉案图片底稿,图片右下角显示有“邝野2006”,拍摄时间为2006-3-14,尺寸为1590×1102。
浩众汽车公司系新浪微博账号“一汽大众天津浩众”的注册用户。邝野提交的(2018)许魏证民字第1006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8月19日,浩众汽车公司在涉案微博账号内发布了一条含有文字和含有涉案图片的微博信息,文字内容为:“买车险别光盯着送赠品,送油卡,送保养啦!赔大了你都不知道!!”文字下方附有“车主说”“专家说”等片段内容,其中有如下内容:“如果您刚巧在找踏实放心的投保机构,小编向您推荐天津浩众,原因有6个:‘维修无差价’、‘纯真零配件’、‘技师最专业’、‘服务一站式’、‘投保最合理’、‘理赔最无忧’。”其中“维修无差价”的配图为涉案图片,图片原有的“邝野2006”已经被去掉,文章末尾附有田径浩众的联系电话。该信息转发0评论0赞0,邝野支付公证费900元。庭审中,邝野认可涉案微博账号内的涉案图片已经删除。此外,(2018)许魏证民字第1006号公证书包含有案外30多个微博账户的取证内容。
以上事实,有原文件及属性截图、公证书、微博页面截图、公证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邝野提交了涉案作品的发表链接及截图、电子底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邝野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关于浩众汽车公司、微梦公司是否侵权的认定。浩众汽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信息的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邝野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署名权和修改权,浩众汽车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上没有标明邝野的署名,对图片进行了修改,故邝野主张侵犯其署名权和修改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仅提供了相关网络服务,并未参与提供涉案漫画,对浩众汽车公司的侵权行为亦无过错,故邝野要求微梦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浩众汽车公司的具体赔偿责任。因邝野未提交遭受实际损失或浩众汽车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漫画为构图较为简单的漫画作品,邝野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漫画存在较高的商业收益或具有较高知名度;2.浩众汽车公司将涉案作品用于其投保业务的商业宣传;3.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数量为0;4.虽为批量取证、批量代理诉讼,但确有公证费和律师费的支出。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依法酌定浩众汽车公司赔偿邝野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共计2000元。浩众汽车公司侵犯了邝野的署名权与修改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等,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微梦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邝野是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浩众汽车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邝野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确定的浩众汽车公司的道歉方式是否合理,微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二、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一审法院确定的浩众汽车公司的道歉方式是否合理,微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浩众汽车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上没有标明邝野的署名,且对图片进行了修改,侵犯了邝野的署名权和修改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浩众汽车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等,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邝野亦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经查找涉案微博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微梦公司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邝野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邝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浩众汽车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公证取证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邝野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邝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邝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占胜
审判员温同奇
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周芸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