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浙0108民初169号
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祥和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乡马宝山(浙江汇鑫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559247385。
法定代表人:石永祥,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蔓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1910363Q。
法定代表人:陈水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忠,男,系公司总经理。
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祥和制衣厂(乙方、承揽方)与蔓儿公司(甲方、委托方)就502款、515款、190款服装加工分别签订《服装加工合同》各一份,其中就502款《服装加工合同》约定总共数1116件以实际交货数字结算,双方确认加工工价为75元;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前交货500件海峰订单。515款《服装加工合同》约定总共数2398件以实际交货数字结算,双方确认加工工价为74元;双方约定交货日期2017年11月20日前按照品牌公司的交货期陆续交货。190款《服装加工合同》约定总共数1888件以实际交货数字结算,双方确认加工工价为138元;双方约定交货日期2017年11月10日按照品牌公司的交货期陆续交货。三份《服装加工合同》均约定所有里布整烫并拷边,所有充绒胆布拷边;由甲方提供面料(里布、胆布)、包装、商标、吊牌、方位标识等;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样衣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甲方外发主管会根据不同款项出具一份以文字形式的详细成衣收货标准,和合同附在一起);甲方以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严格按照样品验收(按合同约定之标准),并派业务员跟单,其食宿由乙方承担;第一次交货根据质量标准,经仓库及跟单员验收确认后,全部交货后,交付总货款的50%,1个月后结清所有货款,货期品质保证6个月;甲方提供服装款式、样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的:(除经过甲方同意予以免责的)其他均按照以下方式执行,逾期3天内(含3天)加工费按照总加工费用的97%结算;逾期5天内(含5天)按照总加工费的95%结算;逾期10天内的按照90%结算;逾期15天以上的,按照70%结算;逾期2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拒付加工费,且由甲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0%。
杨君建于2017年10月8日出具的《关于金华祥和制衣厂各款欠面辅料事项》载明515款欠水洗标等,190款欠白色面料1000米、黑色面料2200米及502款欠撞钉4000粒等事项。
2017年10月30日,杨君建在502款《蔓儿服饰验货报告》勾选量度结果“合格”及“接受出货”,并手写写明“大货送色经公司仓原件查OK,同意发货”。2017年11月13日,杨君建在515款《蔓儿服饰验货报告》上手写写明“大货因客户取消订单需要换绣花林效果可接受,大货送检测仓库经公司可以接受”。另杨君建在190款《蔓儿服饰验货报告》勾选“合格”及“接受出货”,手写写明“此单大货按合同要求所有内车缝骨缝需增加拷边,因面料不能及时到厂,货期紧急,经寄未拷边样衣至公司确认,同意取消内车缝无需拷边,可以接受”。
2018年1月12日,祥和制衣厂韩雪与蔓儿公司陈晨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陈晨陈述“韩雪,为什么515的190的都没有靠边啊”,韩雪回复“给我的样衣就没靠边啊”“190拷过边的”,陈晨陈述“不可能的我们合同上都写好的全部要拷边的客户找理由退货”,韩雪回复“你问下杨师傅那时候面料来的迟他说不要靠边了抓紧做吧”……陈晨询问“杨师傅什么时候告诉你的”,韩雪回复“那我的货都出了在跟我说要靠边做的时候样衣也都没靠边”……
另查明,祥和制衣厂自2017年10月2日至2017年11月11日陆续共计向蔓儿公司交付502款衣服1602件;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11日陆续交付190款衣服共1874件;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8日陆续交付515款衣服共2311件,共计5787件。庭审中,祥和制衣厂确认蔓儿公司已支付货款466662元。
再查明,2017年6月7日,蔓儿公司与艾安琪公司签订《服装订购合同》,约定艾安琪公司向蔓儿公司订购4000件515款衣服及1312件219款衣服,交货期限均为2017年9月30日。2017年11月13日,艾安琪公司向蔓儿公司提交《退货申请》,载明其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蔓儿公司首批515款发货数量520件,现因衣服本身的质量问题及延误正常货期,导致其无法正常销售该货品,其要求退回该批货品,并拒收余下的3480件。2017年9月9日,蔓儿公司与薇蜜科思公司签订《服装订购合同》,约定薇蜜科思公司向蔓儿公司订购2888件190款衣服及1003件502款衣服及其他款式衣服共计6731件,其中190款及502款交货日期均为2017年9月30日。2018年10月25日薇蜜科思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10月27日至11月16日左右,其收到蔓儿公司交付的190款共计1540件,但均存在未拷边、跑绒、压线宽窄不一等加工质量问题,且严重逾期交货,其主要销售渠道为互联网销售,客户群体为个人,对品质及答应的交货日期有着严格的要求,导致客户大面积退货,遂其向蔓儿公司提出退货,并已将上述服装均退还蔓儿公司。庭审中,蔓儿公司自认案涉款式衣服加工商并非祥和制衣厂一家。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祥和制衣厂交付的衣服是否存质量问题(其中包括519款及190款衣服未拷边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就案涉衣服质量问题,蔓儿公司跟单员杨君建签字出具的《蔓儿服饰验货报告》确认案涉三款衣服合格可发货或未拷边公司可接受,即表明蔓儿公司对祥和制衣厂交付衣服质量的认可(包括519款及190款未做拷边),且蔓儿公司在列明祥和制衣厂入库衣服明细的《成品入库单》均盖章“已验视”,并有李红丽签字确认,亦应视为蔓儿公司对祥和制衣厂交付衣服质量的认可。蔓儿公司抗辩称其未授权杨君建出具《验货报告》,杨君建系无权代理,但综观本案证据,即便杨君建未经蔓儿公司授权委托,但基于杨君建系长期在祥和制衣厂的蔓儿公司跟单员及行业惯例,则祥和制衣厂有理由相信杨君建可代表蔓儿公司,且祥和制衣厂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则杨君建确认案涉519款及190款可不做拷边及确认祥和制衣厂交付衣服均可发货之行为构成对蔓儿公司的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蔓儿公司承担。故此在祥和制衣厂已按约交付衣服的情况下,蔓儿公司理应按约支付相应货款。经核算,蔓儿公司应支付祥和制衣厂83114元(1602件*75元/件+1874件*138元/件+2311件*74元/件-466662元),对祥和制衣厂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其中就祥和制衣厂述称其2017年10月22日交付139件515款衣服,因祥和制衣厂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关于祥和制衣厂要求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照18元/天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案涉合同约定在全部交货后1个月后结清所有货款,现因本案双方就案涉三款式衣服统一付款,双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各款式对应各自欠款,则本院认定为515款最终交货日2017年11月18日为全部交货日,则相应逾期利息损失应自2017年12月19日起算,祥和制衣厂诉请要求按照18元/天计算,依据不足,故本院仅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19日之前)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范围内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蔓儿公司抗辩称双方实际约定至春节质量无问题才全部交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蔓儿公司的反诉诉请,蔓儿公司称由于祥和制衣厂交付衣服质量问题及逾期交货原因导致其客户拒收、退货,退回衣服无法销售堆放在仓库,其为此支出物料成本等共计1224357.91元,故其要求祥和制衣厂退还其多付的加工费76256.63元及要求其赔偿损失100000元。对此,就质量问题上文已予以分析,故不再赘述;至于蔓儿公司称祥和制衣厂严重逾期交货,经查明祥和制衣厂交付515款时间早于约定交货日;交付590款为约定交货日之次日;502款约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交付500件海峰订单,后祥和制衣厂于2017年10月2日交付220件,后又于10月16日交付495件,则现虽祥和制衣厂存在逾期交货行为,但基于《服装加工合同》明确约定由蔓儿公司提供面料(里布、胆布)、包装、商标、吊牌、方位标识等及结合蔓儿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出具的《关于金华祥和制衣厂各款欠面辅料事项》确认尚欠各款辅料之事实,则祥和制衣厂逾期交付系因蔓儿公司提供原材料不及时而导致,而并非祥和制衣厂本身之过错导致,则相应后果亦应由蔓儿公司自行承担。而关于蔓儿公司所述因祥和制衣厂原因导致其客户退货导致损失等,蔓儿公司自认案涉款式衣服加工商并非祥和制衣厂一家,且结合本案案涉三份合同签订时间及祥和制衣厂交付数量,蔓儿公司与艾安琪公司、薇蜜科思公司约定交付时间及退货载明数量与祥和制衣厂交付数量不等等情况,均无法认定存质量问题的衣服为祥和制衣厂所交付,即无法认定系因祥和制衣厂原因导致其客户退货,故对蔓儿公司的反诉诉请,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蔓儿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华市祥和制衣厂加工款831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311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货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金华市祥和制衣厂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杭州蔓儿服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元,由金华市祥和制衣厂负担247元,由杭州蔓儿服装有限公司负担9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3元,由杭州蔓儿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蔡智群
书记员徐雁楠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