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0113民初4657号
原告:李丽萍,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珍,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文,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梁志成,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2014年9月7日,梁志成向李丽萍借款1万元。
2、李丽萍主张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3、现无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违法或虚假诉讼的情形。
本院认为:梁志成向李丽萍借款1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约定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视为无须支付借期内利息。经催告,梁志成在合理期限内未偿还借款。李丽萍有权要求梁志成偿还借款1万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梁志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梁志成应偿还借款1万元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驳回李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志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1万元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李丽萍。
二、驳回原告李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志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君
书记员卢倩莹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