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云与广州市创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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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0113民初7816号

原告:李义云,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创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福平路2街**。
法定代表人:陈仁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建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创德公司系2016年8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李义云与创德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李义云岗位为面版师。
3、李义云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3月17日,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受该会委托对《劳动合同》中“李义云”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检材落款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的《劳动合同》上的“李义云”签名是李义云本人所写。2020年3月30日,该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19]34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①确认李义云与创德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②创德公司一次性支付李义云工资4837元;③驳回李义云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4、创德公司已支付李义云工资4837元。

本院认为:李义云与创德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李义云主张创德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供的《劳动合同》并非原件,是从其他地方将带有李义云签字的部分剪贴在劳动合同尾部然后进行复印,最后盖上公司公章伪造成原件,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李义云申请对该签名真实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证实《劳动合同》上的“李义云”签名是李义云本人所写,即李义云与创德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义云主张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7010.37元及鉴定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驳回李义云的诉讼请求;确认李义云与创德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李义云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李义云与被告广州市创德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义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君
书记员卢倩莹

2020-07-31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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