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与邬晓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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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0113民初1385号

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706。
法定代表人:谭水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荣,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邬晓旸,女,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邬晓旸辩称: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二、答辩人的工资构成为底薪+绩效+提成,环世公司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拒绝为答辩人缴纳2019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答辩人不得不向张锦熙借款。三、环世公司与答辩人在2019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环世公司系2019年3月2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环世公司主张已与邬晓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邬晓旸工资包括底薪+绩效,没有提成。邬晓旸主张工资结构包括底薪+绩效+提成,环世公司没有发放2019年6月至8月的工资,张锦熙通过广发银行向邬晓旸转账,是因为环世公司未支付2019年7月工资,邬晓旸没有生活来源而向张锦熙借款。
3、环世公司提供谭水娟与物流商微信聊天截图、(2019)粤0113民初1009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主张环世公司在2019年7月9日后进入暂停运营状态,谭水娟于2019年8月9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邬晓旸与环世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9日解除。
4、邬晓旸等5名劳动者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审中查明,环世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发出《告员工书》,该《告员工书》明确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2019年12月9日,该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19]4026-40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①……确认邬晓旸与环世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③环世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6月提成1044.6元、2019年7月工资5600元、2019年8月工资4800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816.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131.09元给邬晓旸……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环世公司与邬晓旸存在劳动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环世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0日,双方对邬晓旸于2019年4月1日入职环世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环世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8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因(2019)粤0113民初10092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环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环世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发出《告员工书》,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以环世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故本院确认环世公司与邬晓旸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邬晓旸在仲裁阶段主张与环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至2019年8月16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认邬晓旸与环世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未发放工资问题。环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环世公司主张已支付邬晓旸2019年7月工资,但环世公司提供的“环世董事会(3)”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邬晓旸广发银行个人活期对账单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邬晓旸在仲裁阶段主张底薪4800元/月+绩效800元/月+提成(按亚马逊销售的毛利的4%计算),环世公司未支付2019年6月的提成、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工资,并提供手机短信、工资表(单)、离职证明文档、告员工书、银行流水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环世公司应支付2019年6月提成1044.6元、2019年7月工资5600元、2019年8月工资4800元给邬晓旸。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环世公司主张已经与邬晓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已被袁婷婷擅自封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邬晓旸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的工资为5680元+5458.67元+1044.6元+5600元+5600元/月÷24天×13天=20816.6元,故环世公司应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816.6元给邬晓旸。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环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水娟于2019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环世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邬晓旸等员工发出《告员工书》,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环世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给邬晓旸。邬晓旸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在环世公司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268.17元,故环世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268.17元/月×0.5个月=3131.09元给邬晓旸。
综上所述,驳回环世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邬晓旸与环世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环世公司应支付2019年6月提成1044.6元、2019年7月工资5600元、2019年8月工资4800元给邬晓旸;环世公司应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816.6元给邬晓旸;环世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31.09元给邬晓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被告邬晓旸与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6月提成1044.6元、2019年7月工资5600元、2019年8月工资4800元给被告邬晓旸。
四、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816.6元给被告邬晓旸。
五、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31.09元给被告邬晓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剑宁
人民陪审员黄小芬
人民陪审员郭杨娣
书记员卢倩莹

2020-07-31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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