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皖17民终119号
案 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4-03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阳县豪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皖南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4952154L(1-1)。
法定代表人:叶坚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晋玲,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芸,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东升,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本院认为,豪诚公司与熊东升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系预约,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2年6月25日前签订本约,逾期未签订本约自动终止。根据原审查明情况,熊东升在预购案涉房屋时向豪诚公司销售部提出了排洪沟覆盖事宜,豪诚公司为此与青阳县住建委沟通后出具同意施工的《证明》,豪诚公司销售部负责人陈浩亦在《证明》中注明先封完排洪沟再签订本约。因此,《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在2012年6月25日前签订本约,以及逾期未签本约则认购协议自动终止的条款已经发生变更。《商品房认购书》在2012年6月25日后并不当然自动终止。豪诚公司请求确认《商品房认购书》已经自动解除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青阳县豪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院生
审判员胡少斌
审判员康启林
法官助理夏国栋
书记员刘铮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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