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广州市司法局联合广州市律师协会为贯彻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结合我市律师队伍的实际,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教育整顿。在此次整顿教育中,本人深有感触。
律师职业就是一个法律@人的职业。,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执业行为就没有法律和事实基础。当事人之所以要聘请律师,说到底不外乎是“信任”二字,所以说“诚信”是律师行业以至于每个律师生命线也不为过。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律师行业在社会公众的公信力还有待于提高。这里面有社会大环境的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确实律师队伍中的个别人还存在违纪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败坏着律师队伍的形象。
这次司法部提出的以全面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的律师队伍建设工作,就是希望通过开展律师队伍的教育整顿,树立正面的律师形象,打击各种败坏律师队伍声誉的违规违纪行为。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形象,是律师职业的生命。律师的执业、律师事务所的运作,依靠的就是其声誉,这是律师职业十分突出的特点,声誉损失意味着执业的终结。因此,对有着切身利益的律师来说,通过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一方面提高律师队伍的声誉,一方面清除律师队伍中的消极因素,符合我们的根本利益,我们更应当自觉积极的参与其中。
历次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无论是律师个人管理和事务所管理相结合、行业自治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相结合、加强管理和外部监督,其中关键词是自律、他律、整顿、加强等,其中整顿是他律措施重要的一环。
但是整顿对于律师的效果是什么呢?例如,在今天,一位律师在认为自己的某个行为或者法律措施相对于规则而言十分不利,必须予以改变—若不改变就须设法规避,规避不了就只有违抗-最后,他会怎么办呢?很多律师便采取了无为而治、或者曲意逢迎的办法来解决这个矛盾,从而选择与现状的同一命运。这并不令人惊奇,因为在普遍失语的背景下,任何理智、冷静的人,尤其是律师都不会作亢奋状的。
在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强调律师的自律是有充足理由的。律师个体或者行业自律中含有双重元素,它贯彻的形式结构与社会整体价值是一致的,而且,真正的自我主张往往能够打破依靠公权生存的无限神话。在律师的文化尺度上,自律既傲睨权威,又开张了一种自然人性,用创造性取代权威意涵的强力掘进,用内部糅合取代了外界扩张。强调律师行业自律并不意味着律师个体的任性成长,相反,它是要受到外部框架结构与行业惯例的合理节制。
因此,我们认为,整顿、教育、强化等外力措施仅仅是律师行业秩序治理中相对重要的一种工具,而一种治理工具不可能在任何时间都卓有成效地适用。经验法则亦告诫世人,他律绝不能有效的取代自律,尤其对法律职业者而言,从业者严于自律,才能保持其高尚人格、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诚挚信守的人性保障。当前律师队伍建设,要达到标本兼治,那么需要从立法上修改律师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