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皖04行终19号
案 由:行政确认
裁判日期:2020-04-07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钱泽源,男,1963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琪,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跃山,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淮南市洞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常运河,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钱峰,男,1986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本案中,案涉房屋于1996年便登记在一审第三人钱峰名下并办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本院(1998)淮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钱泽源作为实际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其自己名下,但其迟迟未予办理。直到2006年,钱泽源才将案涉房屋直接从钱峰名下过户至其次子钱坤名下,原房产管理部门未经严格审查便为其办理了转移登记并向钱坤核发了产权证书,致使案涉房屋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两个产权证书。2012年,案涉房屋证载权利人即一审第三人钱峰将案涉房屋出让给案外人秦骏,后与案外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了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原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后为一审第三人钱峰与案外人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符合程序规定,且其为钱坤办理的房屋权属证书因违反法定程序于2018年被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撤销,“一房两证”得到了纠正,因此不应认定为违法。故钱泽源要求确认所诉转移登记行为违法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钱泽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钱泽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江峰
书记员魏巍
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