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函
广州市海珠区商场暨先生:
本所(广东律师事务所)于20年月1日与您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由本所全权代理贵商场与广州市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订立后当天本所就立即指派律师向广州市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后并积极准备提起诉讼事宜。正是在我所的努力下, 贵商场才与广州市有限公司最终重新达成新的租赁协议。
依据本所与您200年5月17日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书》,贵商场还须向本所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伍万元整。本所多次电话催告,但贵商场未予支付,现本所以书面形式正式催告:请贵商场务必在接到本函后七日内与本所联系,以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否则,逾期本所将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贵商场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伍万元,届时,您不但要支付律师服务费,还要承担案件诉讼费,对贵商场及您个人的信誉也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函告。
广东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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