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01民终2575号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4-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月,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临,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亮,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洋,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祝临与长城公司签订《长城?六合幸福门三期认购协议书》,并支付长城公司购房款460000元,但长城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房屋预售许可证明,上述《长城?六合幸福门三期认购协议书》无效。祝临起诉请求解除上述认购协议并返还祝临已付购房款等利息损失的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长城公司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增军
书记员刘佳辉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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