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2,291字数 866阅读模式

原告:

第一被告:

第二被告:

请求事项: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44元(578元/年×20年×0.4);

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0.30元(28025元/年÷12个月÷20.94天×131天,计至定残前一天,即2007年12月8日至2008年4月17日);

4、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3.97元(3885.97元/年×5年×0.4÷2);

5、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费20000元;

6、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300元;

7、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11.41元(2/年÷12个月÷20.94天×14天);

8、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伙食补助费42030元/天);

9、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评残费580

以上9项请求合计:111364.94元

10、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12月8日,第一被告张三驾驶号二轮摩托车(该车车主为张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凭证号:),后载、原告张二在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时0分许,行驶至番禺区迎宾路对开路段,在直行过程中因车辆后轮胎爆裂而失控倒地,造成第一被告及乘客、原告张二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于2001月3日,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番禺认字[200]第B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事故三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成后才报案,导致此事故证据灭失、无法取证,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但本次事故发生是由于第一被告驾驶的车辆后轮胎爆裂而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据此,第一被告应对本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年月4日,原告向番禺交警大队事故中对申请委托评残,200年月8日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粤珠司鉴所[200]法检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张二的伤残等级为柒级。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应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承保人,应对第一被告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即在保险限额内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由于被告未能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年  月 日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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