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大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就贵司与广州旧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同华方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有关“‘广北.名门’项目策划、销售代理委托合同”履行事宜,贵司向我所法律顾问提出咨询事项,经审阅贵司提交的合同文本及征询贵司经办人员,现函复贵司如下:
一、广州旧约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案涉项目后,受让人并不当然继受案涉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广州旧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约实业”)如转让案涉项目,案涉合同中有关旧约实业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当然地变更为由受让人享有和承担。在此情形下,如受让人与贵司能够就案涉项目签订新的委托代理合同,贵司仍可参与该项目的销售工作,且如根据新的合同条款,贵司能够实现的利益远远小于根据原合同条款预期可得的利益,贵司可考虑向旧约实业请求赔偿损失。然而,受让人如未能与贵司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则贵司应考虑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要求旧约实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详见本函第二、第三点。
二、旧约实业无故解除案涉合同,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旧约实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则旧约实业须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该条款可理解为“在不存在不可抗力事由或贵司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旧约实业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其应向贵司支付违约金,且应结清未给付的代理佣金。
三、旧约实业转让案涉项目的,贵司有权解除合同,旧约实业应赔偿贵司的损失。
如旧约实业转让案涉项目的,贵司可以根据案涉合同第七条第5款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然而,由于该条款中并无对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的约定,因此,贵司可在解除合同后,要求旧约实业赔偿贵司的损失,该损失赔偿额包括在案涉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下,贵司可获得的利益。
四、建议
结合上述法律分析,贵司可敦促旧约实业将案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概括转让与项目的受让人,令案涉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此外,鉴于贵司尚未缴纳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如贵司已与旧约实业就贵司不缴纳履约保证金事宜达成一致,那么贵司应敦促旧约实业对此事宜书面确认。
此致
敬礼
广东律师事务所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