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 被申请人支付29000元中介服务费;
2、 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陈自强(被申请人)经广州张三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人)介绍出售位于广州市白2房之物业,并于20年7月5日与买家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约》(NO:0001)。
根据合约的附件按揭付款第(3)点约定:“买方应于2013年7月30日前委托经纪方推荐之银行或按揭机构办理该物业的按揭贷款手续,并提交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支付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卖方须于2013年7月30日前提供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买卖双方须在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或相关意向回复后伍个工作日内到房管局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被申请人至现今尚未愿意提交相关贷款资料给予买方办理该物业的按揭手续,并以多种不合理要求刁难,拒绝签署该物业按揭贷款合同。自因被申请人不愿按合约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多次催促,并以《知会函》通知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理会,同时被申请人向买家提出终止该合约,但拒绝支付申请人中介服务费。
根据该合约第五条约定: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并最终促成签订本合约,买卖双方均应于(签订?)本合约之同时支付咨询及中介代理费予经纪方。本合约签订后,因买卖任何一方的原因或买卖双方协商同意而终止买卖的,不影响咨询及中介代理费的支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人现向仲裁委申请被申请人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29000元,并支付本案的仲裁费,根据现法律及合同法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请予裁决。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广州张三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签名或盖章)
2013年8月15日
附:仲裁申请书副本3份;
有关证据材料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