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广东中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国” )于2002年10月15日在广州
市设立,由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甲方愿意将其在“中
泽”的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
让。现甲乙双方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中国”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双方签订本协议的两日内支付给甲方50%的转让款,其余款项(包括房租押金)应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任人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的当日支付完毕。
二、甲方保证对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并且保证在转让前“中国”对外无任何债务或无任何处罚,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上述受让的“中国”财产(详
见附件)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中国”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四、有关债权债务的承担:
转让前的合伙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或承担,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在本次出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登记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生效条件及营业交接: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手续。“中国”的所有营业开支(包括房租及人员工资等)及利润亏损从200年10月1日起开始由乙方承担,同时甲、乙双方开始财物交接(包括财产及帐目,营业场所及钥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乙方即有权开始按照自己的模式运作,之后乙方即应办理加入合伙人及变更负责任人等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负责人变更当日双方交接公章、财务章,但在此之前甲方对乙方的合法、合理用章无条件配合。
六、 业务衔接
本协议签订后至甲方叁人转所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仍以“中国”所律师名义执业,此期间的业务收入扣除甲方应交稅后归甲方律师个人所有,乙方保证提款自由并提供便利。
七、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百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七、上述“转让”包括“中国”的原负责人变更至乙方指定的人。
八、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