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省道307线施工单位7-12合同段于2011年3月份双方签订水泥供销合同(见附件)。
依据合同条款第三条第二款“因水泥厂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发货甲方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并保证3天以内恢复供应,若甲方在3天以内不能恢复供应,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自2011年5月13日-2011年5月18日甲方未向乙方供应水泥,造成乙方水稳摊铺停工6天,给乙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滞后。
一、 直接经济损失,见附表
二、 间接经济损失(由此造成的后续工作及工期延误费用),约 30万。
三、现依据合同条款要求甲方承诺如下:
1、 水泥供应时间推迟到2011年6月25日,单价按原合同单价。
2、 承担因水泥未供应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直接费、及间接 费),费用见附表。
3、 甲方应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4、 甲方在以后的合同时间内应保质保量向乙方供应水泥,如因 乙方资金紧张时,甲方应给予方便。
2011年5月19日
(采集于互联网,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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