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作为商铺业主,根据《合同法》、《律师法》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其商铺经营事务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范围
1、 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2、 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3、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4、 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5、 就甲方已有、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
6、 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7、 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时,收费予以 优惠。
第二条 律师职责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法律顾问,律师助理协助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对于获知的有关专项法律服务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甲方指定集体维权执行组成员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
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条 律师费用
法律顾问费为每个商铺伍佰元/年,甲方在自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乙方
支付。
第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律师所存档一份,由甲方代表签字及乙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与业主个人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六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
第七条 通知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一切仲裁费、律师费等由过错方承担。
甲方(执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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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 月 日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