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议决定书
×公刑复字〔 〕 号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
(申请人 (单位名称)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姓名) ,住址 。)
(申请人)对本局 ××文号 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议。经审查,认为 (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填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维持/撤销/变更原决定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日以内,向 (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对行政机关移送案件不予立案决定不填写此项)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刑事复议、复核专用章)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各一份,一份附卷。
(采集于互联网,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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