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现对其涉嫌盗窃一案,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未遂情节,情节较轻。
首先,被告是因为生活困难才萌发盗窃原曾工作的公司的财物的犯意;其次,谢被告人所盗取的财物的金额较小,且初犯。第三,整个盗窃犯罪行为未完成时即被联防员抓获,属于未遂。
二、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很好,悔罪表现明显,且所有财物均已发还受害人。
张三在联防队员对其盘问时,没有逃跑没有反抗,只是在场不动。等到将其带往派出所后,被告人完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全部财物予以追回并发还给了受害单位。从侦查到今天审判的整个过程中,张三认罪态度良好,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张三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未遂情节,系初犯,其认罪态度一直好,且本案全部所盗财物已发还,为此辩护人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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