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退回未发布广告费计88888元,自申请仲裁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利息至仲裁裁决限定还款之日止,之后按民事诉讼法执行。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办理仲裁的律师费10000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年1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广州市形象广告一事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第1规定,广告的发布期为1年,从200年1月9日至20年1月1日止;合同第8规定广告费用总计为2000万元;第13条规定,在双方无法就本合同涉及到的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纠纷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
双方确认:自200年月3日至2月3日共五天,被申请人未按约发布上述广告。200年1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广告发布合同执行至200年月9日提前终止。按《广告发布合同》规定,被申请人必于合同解除后10天内一次性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发布的广告款及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就上述五天广告费元(2000万元/365天天=元)退还一事,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未果。遂向贵委提出仲裁,请支持申请人请求。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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